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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博士班課程規定與修習辦法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教育測驗統計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下載)

94.3.1 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博士班設立之宗旨,在培育具備測驗、評量及統計專長的專業人才,並使其具有國際視野,以及獨立推展測驗統計研究與教學之能力。
  第二條 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最低二年,最高不得超過七年。
  第三條 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應依其研究方向擇定本所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擔任修課、研究及論文指導之工作,研究生於修業期間得申請更換指導教
      授。
  第四條 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內必須修滿二十七學分始得畢業;修業年間之第一、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三學分。
  第五條 博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須參加本所舉辦之學術講座,且出席次數須達到二十場以上,出席記錄以學習護照上之核章為準。
  第六條 博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應參加國際性之測驗統計學術研討會,且須於會中口頭發表論文至少一次。
  第七條 博士班研究生必須通過博士資格考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始得提出學位論文計劃。資格考試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博士生於入學後即應與指導教授會商題目,並進行研究。於畢業前須將成果投稿至SSCI、SCI、SCIE、EI等測驗評量或統計相關領域學術期刊出
      版,或被接受且具有證明文件者,並應合乎下列規定:
      一、博士生必須是除指導教授外的第一作者;
      二、該論文發表或接受時,該生應以本所為其就讀系所之名義發表。
  第九條 博士班研究生必須於通過資格考後,提出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並組成論文口試委員會,含論文指導教授在內共五人至七人(其中包括校外委
      員至少三分之一),博士論文研究計畫通過後始得進行學位論文口試,惟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與學位論文口試不得於同一學期舉辦。博士班研
      究生於通過口試並完成繳驗程序後,取得博士學位。學位論文考試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教育測驗統計研究所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要點 (下載)

95.9.27本所95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97.02.04本所96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規範博士班研究生之資格考試相關事宜,特訂定此要點。
  第二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須於本所修畢十二學分後,始得申請博士資格考試。
  第三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必須通過博士資格考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始得提出學位論文計劃。
  第四條 博士資格考試辦理前,由指導教授依據研究生於本所之修課情形初步擬定相關考試科目並提出命題委員建議名單(每科最多請勿超過三名),經
      送所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辦理之。
  第五條 資格考試申請期限比照本校博碩士班學位考試申請期限辦理,博士生需於完成申請程序後之次一學期完成資格考試,未如期完成者以一次不及格
      論。 各學期之資格考試及試務相關日期將由所辦公室於當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考試完畢。
  第六條 資格考試科目限定為二科,得分次進行考試。命題與閱卷工作均由命題委員負責,相關費用依本校規定支付之。各科考試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第七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三年(不含休學)內通過資格考試,未於規定期限內通過者,予以退學。
      未通過資格考試各科第一次測驗者,得申請該科之第二次測驗;未通過同一考試科目之第二次測驗者,亦予以退學。
  第八條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7 學年度本所碩士班課程規定與修習辦法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教育測驗統計研究所課程規定及修習辦法 (下載)

89.3.20本所88學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92.1.20 本所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2.5.26 本所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7本所94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3.1本所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9.15本所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教育目標
       本所之設立,旨在推廣並創新測驗、評量、統計之理論與技術,其目的以培育具備測驗、評量及統計專長的專業人才為主。
   二、組別
      本所分為三組:(一)統計組
             (二)資訊組
             (三)測驗評量組
   三、課程修習辦法
      (一)研究生入學後,不得變更組別。
      (二)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低為1學分,在職研究生最高九學分,全時研究生最高12學分,在職或全時之認定,以當學期註冊時之實
         際狀況認定之。
      (三)研究生得依本校「研究生修習國民小學教師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之規定,修習國民小學職前教育課程。
      (四)「獨立研究」由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開設,從事與學位論文相關領域之個別化專精學習。
      (五)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研究所之學分,並列入選修學分計算,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六)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在本校或其他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已修習部分學分者,得准予提出抵免申請,送交本所所務會議審議是否准於抵免。
   四、畢業條件
      (一)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科目,且總學分達到32學分以上。
      (二)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研討會論文或期刊論文二篇,且研究生須為第一或第二作者,惟第一、第二作者均為指導教授時,研究生得列         名第三作者。送所審查時,研究生應檢附論文送所審查表、相關證明文件及著作內容各一份。
      (三)研究生於第一學年須參加本所與數教所聯合舉辦之學術講座,且出席次數須達到全部場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記錄以學習護照上之核         章為準。
      (四)完成學位論文。
   五、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所務會議決議辦理之。
   六、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審查並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5 學年度本所碩士班課程規定與修習辦法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教育測驗統計研究所課程規定及修習辦法 (下載)

89.3.20本所88學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92.1.20 本所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2.5.26 本所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7本所94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教育目標
       本所之設立,旨在推廣並創新測驗、評量、統計之理論與技術,其目的以培育具備測驗、評量及統計專長的專業人才為主。
   二、組別
      本所分為三組:(一)統計組
             (二)資訊組
             (三)測驗評量組
   三、課程修習辦法
      (一)研究生入學後,不得變更組別。
      (二)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低為1學分,在職研究生最高9學分,全時研究生最高15學分,在職或全時之認定,以當學期註冊時之實際
         狀況認定之。
      (三)研究生得依本校「研究生修習國民小學教師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之規定,修習國民小學職前教育課程。
      (四)「獨立研究」由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開設,從事與學位論文相關領域之個別化專精學習。
      (五)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研究所之學分,並列入選修學分計算,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六)本所碩士班研究生在本校或其他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已修習部分學分者,如科目名稱與本所開設之選修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得准予抵
         免。學分之抵免須由研究生提出申請,送交本所所務會議審議。
   四、畢業條件
      (一)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科目,且總學分達到32學分以上。
      (二)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研討會論文或期刊論文二篇,且研究生須為第一或第二作者,惟第一、第二作者均為指導教授時,研究生得列
         名第三作者。送所審查時,研究生應檢附論文送所審查表、相關證明文件及著作內容各一份。
      (三)研究生於第一學年須參加本所與數教所聯合舉辦之學術講座,且出席次數須達到全部場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記錄以學習護照上之核
        章為準。
      (四)完成學位論文。
   五、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所務會議決議辦理之。
   六、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審查並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8 學年度本所在職教學碩士班課程規定與修習辦法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測驗統計研究所國小教師在職進修教學碩士學位課程規定及修習辦法(下載)

97.12.15本所9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教育目標
       本班設立之宗旨在研究測驗與統計之理論與實務,培養國民小學教師測驗編製、測驗結果分析,以及發展統計模式的專業教師。
   二、課程修習辦法
      (一)除論文與獨立研究2學分外,本班研究生應修畢各類課程規定之學分數:
          1. 夜間班:計必修12學分,選修18學分以上。
          2. 暑期班:計必修8學分,選修22學分以上。
      (二)夜間班修業年限至少二年,暑期班修業年限至少四個暑假。研究生每學期最低需修習1學分,最高10學分。
      (三)「獨立研究」由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開設,從事與學位論文相關領域之個別化專精學習。
      (四)本班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研究所之學分,並列入選修學分計算,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五)本班研究生在本校或其他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已修習部分學分者,如科目名稱與本所開設之選修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得准予抵免。學
         分之抵免須由研究生提出申請,送交本所所務會議審議。抵免學分數多寡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畢業條件
      (一)修畢規定之應修科目,且總學分達到32學分以上。
      (二)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研討會論文或期刊論文二篇,且研究生須為第一或第二作者,惟第一、第二作者均為指導教授時,研究生得列
         名第三作者。送所審查時,研究生應檢附論文送所審查表、相關證明文件及著作內容各一份。
      (三)完成學位論文。
   四、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所務會議決議辦理之。
   五、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審查並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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